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立功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法律依据:《看守所执法细则》 第一条 减刑、假释的条件 1.减刑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视为“确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看守所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看守所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