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又叫做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叫做先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方合同当事人,所以该责任的确定自然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只要是确认缔约过失行为造成合同关系破坏,从而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告成立。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生的,因为一方出现违背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没有经过同意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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