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泰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2、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1)核对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提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4、办理提款手续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下: 1、住房消费情形: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2、其他情形: (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户籍迁出本市; (3)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4)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办理提取申请首先职工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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