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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释义
    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内容;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点容易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干预选择租赁物?这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抗辩租金的一个理由;
    租赁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属出租人;
    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是出卖人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点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根据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买受人的权利。
    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大于剩余租金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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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