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此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 学者在理论上有分歧 有部分学者认为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有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不仅涉及私人问题,还涉及公共秩序,即公安机关追查赃物和举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