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彼此具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并造成总和犯罪结果。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包括:行为人以恐吓对财物所有人进行威胁,威胁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威胁方式多样,实施侵害行为的方式也多样。共同敲诈勒索行为构成共犯,需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采取威胁和要挟等手段强制索取财物。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敲诈勒索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敲诈勒索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两人以上存在共同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共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要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强制索要他人的财物,要有明确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务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与财务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实施侵害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威胁、要挟等。 结语 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并具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各共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不同情节,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包括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威胁方式多样,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也多样。共同敲诈勒索行为构成共犯,要求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并对明确的侵害对象进行强制索要。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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