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但对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申请登记的却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是,如果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因为无论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按《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除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