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必经行政复议 |
释义 | 这是一个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限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知道的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有以下几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4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修订后的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规定复议前置。 但以前是复议前置的,在相应法律法规修订后改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即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有如下几种: 1、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但行政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再是复议前置。 2、原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裁决)(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但新的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从此规定来看,应不是复议前置,因为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不再复议前置。 3、原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复议前置,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有几个条文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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