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被公司开除? |
释义 | 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有严重违纪、失职、与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违法被追究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二倍。 法律分析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是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解析相关法律规定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其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这一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公司不得因哺乳期而开除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包括延长产假期限、提供哺乳室和调整工作时间等。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和育儿的需要,促进家庭和工作的和谐。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公司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因此,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公司应积极履行相关责任,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结语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是法律的重要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公司应积极履行责任,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支持,提供延长产假、哺乳室和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这有助于平衡工作和育儿需求,促进家庭与工作的和谐发展。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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