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后罚金由谁交 |
释义 | 正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罚金应当由被告人自行缴纳,因此被告人缴纳罚金是应尽的义务。但被告人一般都在监狱里,不方便缴纳罚金,故一般是有被告人的近亲属来代为缴纳。实践中,缴纳罚金一般是会与减刑挂钩,由于家属一般都希望能够能够多减刑,因此一般都会原因积极缴纳罚金。 一、刑事判决罚金多长时间可以执行? 我们知道,在刑法处罚中有一种刑是罚金刑。只要是经济类型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法院少不了会判处罚金刑。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不严重的,可单处罚金刑。对于罚金的缴纳,如是单处罚金的,说明案件不算严重,所以一般罚金都不高,如盗窃罪单处2000元罚金,被告人及家属缴纳罚金的态度会比较积极,大多数案例都是在法院下判决当天就马上缴纳了。但是,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就没有那么高的积极性了。所以,法律也规定了缴纳罚金的时间,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这里的“判决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缓刑需要多少钱 判缓刑要交罚金,一般按照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开完庭后判决之前,法官就叫去缴纳罚金,这是在判决内容已确定的情况下才有的,有的法院怕判决后被告人拒绝缴纳罚金,也有的法院以判决前缴纳罚金视为认罪态度好或是从轻处罚的依据,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 三、没收财产判决书下来如何执行?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终审判决书下来后如何执行终审判决书下发后,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的内容还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再审,但具体也需要结合案件实际内容来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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