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看守所家属可以给在押人员送钱或者是犯人为了购买其所需的日常用品等用于生存的物品在看守所进行消费。 家属可以直接将钱邮寄到看守所,或者交给值班的民警告诉其在看守所里人的名字。 犯人不可以直接在看守所使用钱,但其家属要先在看守所为犯人准备的账户存钱,存钱之后犯人才可在看守所使用。 因为看守所里的饭都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是执行完毕后还有剩余的钱届时会如数退还给犯人或其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