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户口在天津购房政策 |
释义 | 外地人在天津购房最新政策有:外地户籍和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限购第二套住房。外地户籍在天津买房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外地户籍、有在天津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天津名下无房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远郊五区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不限购。外地户籍、有在天津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社保或个税证明、在天津名下已有房的家庭和个人,只能在滨海新区买房。外地户籍、在天津无社保或个税证明社保或个税证明不满足近3年内连续缴纳2年的,无论家庭,还是单身人士,也无论有房没房,都不能在天津买房。 外地人在天津购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天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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