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释义 在第八条基础上,本条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我国西周时就有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称之为“五听”制度。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真伪的五种方式。分别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判断陈述真伪。五听制度说明在西周时期中国人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 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在行政处罚法和强制法中都无规定,一般行政机关都会给予3-7天的时间。 具体由行政机关自行掌握。 但听证的时间有规定为3日,为保持一致,以3日为好。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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