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留置权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建设工程留置权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概念和法律权利,适用范围主要是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留置权人享有占有权、收取权、偿还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行使需遵守国家计划,否则无效。留置权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留置物可用于债权人的偿还。这一权利在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 法律分析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留置权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建设工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不仅得留置标的物,而且得于一定条件下于留置物的价值直接取偿。 二、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三、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建设工程留置权的法律权利如下: 1.占有权 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 结语 建设工程留置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权利。留置权人依合同约定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并享有继续占有、收取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偿还请求以及优先受偿等权利。建设工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但需注意不与国家计划冲突。优先受偿权是普遍承认的权利,债权人可依法变卖留置物以优先受偿。这一司法解释为建设工程留置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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