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靠公司连带赔偿,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赔偿,主次责按8比2的比例分担损失赔偿 |
释义 | 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本次的交通事故系两辆机动车相撞致后,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交通肇事的两辆机动车驾驶员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车辆系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员工驾驶该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该交通事故中一侧小腿被碾压,最终截肢致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会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保险追偿对象的确定 1、以驾驶人为追偿对象 a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因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b车辆驾驶人因盗窃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c车辆驾驶人甲(同时也是车主)因与他人有矛盾,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驾驶人的追偿权; 2、以车辆所有人为追偿对象 a车主甲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与乙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失控,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付第三人损失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偿权。 b车主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仍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其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后除可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外,亦可向车辆所有人行使追偿权。 3、以被挂靠人为追偿对象 被挂靠人成为追偿对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a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范畴,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b车辆挂靠人疏于管理,对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4、以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追偿对象 雇员或公司职员在受雇或履行职务驾驶中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追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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