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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复议条件有哪些条件
释义
    税收复议条件主要是: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
    主要原因:
    (一)是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导致执法成本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从而间接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三)是站在纳税人角度看,确实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
    一、税收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的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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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