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年后能否办理安置房产权?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已出卖给第三人或拆迁补偿房屋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有权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是的。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五年后的安置房产权申请程序和要求 五年后的安置房产权申请程序和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申请人需要在五年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其次,申请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在安置房居住满五年、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接着,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并经过相关审核程序。最后,一旦申请获批,申请人将获得安置房产权,享有相关权益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五年期间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及时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 结语 购房合同的隐瞒事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五年后的安置房产权申请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居住满五年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申请人需在特定时间段内递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支付申请费用。申请获批后,申请人将获得安置房产权。具体程序和要求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关注政策变化并咨询当地房屋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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