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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用工单位有什么义务
释义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一、单位劳务派遣的人员工资如何处理
    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关于同工同酬的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其主要是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2、“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其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其主要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身份导致待遇差异解决,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三、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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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