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承担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操作证、考勤卡、出入厂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二是对于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工伤发生的过程,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应当宽泛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原诊疗医院的复诊病历等,不应仅仅是住院病历。此外,对劳动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门只做形式审查,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优势证明的程度。 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签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工作却没有续订合同。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但缺乏书面合同这一形式。 由于我国劳动用工的流动性很大,导致相当多的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时,劳动者要怎样维权呢,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没有合同,但可以以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如工资卡、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单位出入证等,在没有书面证据时,也可以由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劳动者要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首先要尽可能的保留自己在单位工作过的记录,如名片、签订的合同等。这样才不会在权利被侵害时,因没有证据而蒙受损失。 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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