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本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更换费用; (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检查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九)生活护理费;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项目。 法律依据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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