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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可以同时作为当事人吗
释义
    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主要诉讼地位应该是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方。《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既然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承担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共同被告,是其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中的应有之义,不能作为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作为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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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