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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审不过的案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一位考生最后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以为一切尘埃落定,录取肯定没有任何问题了。结果,在政审环节因为“性格内向”被拒录,大家可能觉得这个理由比较奇葩。但在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性格内向”被拒,是否是选择的岗位需要较强的外交能力呢?因此被认为不具备工作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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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