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委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如下:1、不具有主体资格;2、与申请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