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门诊统筹适用范围为兰州市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总额中划拨。其中:参保居民暂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筹集;大中专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学校实际参保人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核拨到所在学校的校医院(医务室)或校医疗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享受待遇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