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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满三个月后仍未转正,公司该如何应对?
释义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即视为已经转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考核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评估是否适合。员工试用期满且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时,试用期自动终止,无需单独办理转正手续。只有试用期期间执行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工资或福利待遇时,才需要单独办理转正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法律分析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即已经转正。
    试用期实力打造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双向选择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即视为已经转正。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并不是任何一个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满之后需要单独办理转正手续。
    1,什么情况下有试用期的员工需要办理转正手续
    第一,在试用期期间单独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的,也就是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二,试用期间的相关福利待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也就是暂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
    2,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单独办理转正手续
    员工一经被单位聘用上岗,就直接享受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试用期满,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情况下,即可视为试用期合格,试用期也自动终止。
    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结语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选择的重要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继续用工即视为已经转正。在试用期满后,员工只有在试用期工资标准或相关福利待遇低于合同约定时,才需要单独办理转正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自动终止,员工享受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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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