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对方为何不让我 |
释义 | 云南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后拒绝处罚,起诉交警获赔8万多,发生了啥“真胆肥,敢在老虎屁股上拔毛!”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违章,拒不接受执勤民警的处罚,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将其按倒在地后受伤,她怒告交警队索赔82606元。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给交通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违章驾驶,所以,电动车违章的行为时有发生。 徐女士就是因为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执勤的交警拦下,要求对她处以50元的罚款,她不仅不配合执勤民警的工作,而且还坐在电动车上坚决不下车。在执勤民警对她提出三次口头警告后,她仍然置之不理,随后,被民警强行扯下电动车,在这个时候她还顽强抵抗,无奈,被警察反手按倒在地,经过几番挣扎、几番按倒后,受伤送医。 经医院诊断,徐女士左侧肘关节骨折、头部有轻微擦伤、身体三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经权威机构鉴定,徐女士为十级伤残。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后,徐女士将交警大队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警大队赔偿住院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606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执勤民警在拉扯过程中对徐女士的人身没有尽到保护义务,造成她受到伤害,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受害人有权索取赔偿。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决交警队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2,606元。交警大队不服,提起上诉。交警队认为,案发时执勤民警对整个执法过程都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并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章拒绝缴纳罚款的,应该采取扣车的强制措施。 而在案发时,徐女士拒不配合执勤民警的指令,也不缴纳罚款,在民警三次警告后仍然无动于衷,在警告无果后,执勤民警徒手制止了徐女士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勤民警的合法权益,制止徐女士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所采取的手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民警的执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执勤民警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制止违法行为,在执法现场也没有使用警戒,而是采取徒手制止的方式,徐女士的受伤是因为她拒不配合执法造成的,属于咎由自取的结果,应该自担风险。 交警队对徐女士的受伤深表同情,与此同时,警方也没有试图掩盖和隐藏任何证据,同时也提出,徐女士拒绝并阻碍执勤民警的执法行为,一审法院仅评价了警方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对她的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反而认为执勤民警没有尽到保护义务,于法无据。 换言之,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只要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该赔偿。徐女士也表明,虽说执勤民警是徒手执法,但是也造成了她的身体伤害,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她一个人,执勤民警的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理应赔偿。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执勤民警在徒手制止违法犯罪时,是有条件和限度的,虽然执勤民警在查扣现场徐女士拒不配合,但执勤民警却把她从电动车上强行拉下并按倒在地,在强制过程中她并没有反抗,此时已经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 而后,执勤民警对她实施进一步强制手段,将其按倒在地并导致受伤,已经超过了必要制止违法犯罪的限度,警方的执法行为应被确认为违法。赔偿数额、伤残鉴定等级和一审判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执勤民警的执法行为违法,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交警队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您对骑电动车闯红灯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电瓶车闯红灯处理:1、正规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逆行处罚是罚款2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①闯红灯:违法的行人处以10元罚款,非机动车处罚50元。②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违法的行人处罚5元,非机动车处罚30元。③二人共乘:违者罚款10元。④非机动车时速超过15公里:罚款50元。⑤非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罚款50元。⑥非机动车逆行:罚款20元。2、电动车闯红灯除了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拥堵现象,按交通法规定还要接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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