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德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时限 |
释义 | 一、宁德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宁德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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