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一般有效,但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应当采取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