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用承兑票据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
释义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票据借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相关票据当事人应按照其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由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一、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可以按以下操作: 1、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鉴丰金融觉得因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只有两个背书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能满足汇票多次背书转让的需要,但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承兑汇票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或粘单与粘单的骑缝处签章。 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行为无效票据是否有效 票据行为无效并不一定会造成票据无效。例如票据出票人依法出具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票据,背书转让票据无效的,不会造成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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