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关履约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主要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