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是不允许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