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目前东莞醉驾是怎么处罚的?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到,经检测酒精含量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超过80mg/100m(含)属于醉酒。涉嫌醉酒驾驶会抽血检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驶证,经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新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经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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