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险基数怎么计算 |
释义 | 生育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 1 月至 12 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算出来的,对于不满一年的职工则按照当月的实际工资来计算。生育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1 、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 3 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 (天)乘以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 、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我国劳动部在 1995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生育津贴的基数与单位缴费的基数有关,一般按照社平工资的60%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法》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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