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离婚对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对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三、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是什么 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如下: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