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认定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一、交通事故伤残去哪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 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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