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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三期鉴定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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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