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没有支付补偿金诉讼还是仲裁 |
释义 | 如果竞业限制没给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给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二、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有哪些 1、对于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范围,理论界主要有知悉说、职务地位说以及收入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知悉说认为用人单位只能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职务地位说认为,劳动者依其在原用人单位的职务及地位,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再到相同或类似单位任职,有妨害原用人单位营业的可能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收入说认为,能否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视该劳动者的收入而定。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采取了职务地位说并参考了知悉说的观点。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因其所处的职位,往往能接触到用人单位最核心的商业秘密,因而成为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是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劳动者。一般包括: (1)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2)计划和调度人员; (3)市场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 (5)秘书人员。 是否负有保密义务,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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