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派出所不立案不出具不立案告知书,如何寻求帮助? |
释义 | 在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监督的方式进行解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立案。 法律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就需要向其说明理由并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去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应当受理,检察院主要看报案过了多长时间,没超过63天,检察院让你继续等,超过63天,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综上所述,在遇到不法的事情的时候,大家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能不能管辖能不能立案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是因为派出所没有管辖的权利,如果属于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结语 在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时,公民有义务向其说明理由并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民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在30天内未能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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