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是否可以随意泄露卖淫记录? |
释义 | 卖淫记录不会被公安随便泄露,只有涉及具体案情时办案民警才有权查看。对于卖淫、嫖娼的相关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更重。人民警察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卖淫记录不会被公安随便泄露。虽然公安机关有备案,但是任何人不得随意泄露他人信息。只有涉及到具体案情时,办案民警才有权查看。 对于卖淫、嫖娼的相关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根据其罪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的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根据不同的罪名进行定罪。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卖淫、嫖娼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有备案,但不会随意泄露他人信息。只有在具体案情涉及时,办案民警才有权查看相关记录。对于卖淫、嫖娼等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严重情节可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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