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不等于合法婚姻,不能继承财产。但符合法律的事实婚姻可享有继承权,要求持续、稳定同居且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已具结婚实质要件。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受继承权。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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