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房人可以无理由退房吗 不可以。 退货与退房属于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除非存在法定条件,商店完全可以拒绝退货要求,之所以同意退货是因为商店周围存在有共同需求的客户群,被退商品短时间内可以另行出售,商店不会出现积货风险,同意退货还可以营造良好口碑,固定长期客户。但商品房毕竟不是普通商品,商店退货的道理不能当然适用于开发商退房。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12条、13条、14条、23条将法定解除条件具体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合同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存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