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据保全 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界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心称之为"固定与保管说"。如学者认为:"证据保全即证据固定与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证据保全,固定和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材料,已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为"确定说"。"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确定的制度"。第三种观点为"预先调查说"。"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人民法院法庭审查前对证据预先进行调查,加以保护的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诉讼提起前或诉讼提起后,在未达证据调查步骤之前,依法预先的证据调查以确保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证据保全者,即当事人于诉讼上欲利用之证据,恐日后有灭失或确难使用之虞或经他方同意,作为调查而保全之谓也"。第四种观点为"延伸说"。认为"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预先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向前延伸,并对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法律中有所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