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赔偿仲裁案民事起诉状 |
释义 | 原告XX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某要求按工伤十级赔付各项工伤待遇,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不准确,被告的伤情只符合十级标准而非九级标准。根据被告的月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应按工伤十级计算赔付金额为33,468.5元。原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侯某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5日,原告收到XX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沙劳仲案字(2010)第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特依法向贵院起诉。 一、本案被告受伤治疗期间,均系由原告派人护理和照料。原告不应再赔偿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9.6元和护理费120元。 二、该仲裁裁决书依据《XX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渝劳再鉴字[2010]1983号)裁决原告按工伤玖级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被告完全不成立。 《XX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渝劳再鉴字[2010]1983号)载明被告工伤部位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基底以远缺失……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符合条款:玖级17款壹项"。但是,该规定之玖级17款壹项为:一手食指2~3节缺失。 事实上,被告食指仅缺失末节,只符合十级条款规定。就其伤情诊断而言,也只是中节基底以远缺失,即最多缺失1节多一点点,远未达到缺失2节的最低标准,显然不符合玖级之规定。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 故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只能按十级计算。又鉴于被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应获赔偿的各项工伤待遇也只能按其受伤前一年度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退一步讲,就依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原告也只应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如下: 1、停工留薪期工资3096.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2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89.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6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61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2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83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33030元,另有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38.5元,共计33468.5元。 综上所述,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某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结语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按工伤十级赔付各项工伤待遇,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被告伤情诊断和相关规定,被告仅符合工伤十级标准,故应按此计算各项工伤赔偿金额。特此具状,希望贵院能依法公正判决。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某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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