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葬后政府扒坟怎么办 |
释义 | 火葬区内禁止土葬,家属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必要时可强制执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一、鼓励文明祭祀的原因: 1、容易发生火灾,焚烧冥币导致行道树被点燃,威胁周边建筑安全 2、破坏市政设施,焚烧产生的高温,损坏城市道路 3、破坏公共环境,焚烧纸钱践踏草坪,造成大气污染,焚烧产生的烟雾粉尘、 4、影响城市环境,焚烧留下的垃圾,破坏市容市貌 二、殡葬部门工作人员和殡葬服务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殡葬服务单位强制丧事承办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 2、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谋取暴利的; 3、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 4、玩忽职守,造成遗体或者骨灰损毁、遗失的。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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