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生产企业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审查企业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核查组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机构1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对核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审定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