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交通警察能否扣留其非机动车?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是为了保证处罚的正常进行,法律给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手段,对于接受处罚的或者是经过教育后接受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扣留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详细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怎么处罚? 那么,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的时候,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如果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等。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罚? 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自杀性交通事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碰瓷”的现象,还需要予以特别说明。所谓“碰瓷”,是指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骗取、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应当予以赔偿,而且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损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对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吊销其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说明当事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利于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关于车辆、驾驶人、道路通行等有关交通安全问题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行为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构成犯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也是指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般处罚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般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四章中分五节对道路通行的规则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且没有达到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将被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本法对道路通行规则分五节作了大量的规定,但由于道路通行规定技术性、操作性较强,其中有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第九十条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没有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法规。“法规”是指广义上的法规,即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些法规都要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第九十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只规定了两种处罚种类,即警告和罚款。且罚款的数额限制在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不同立法权限,并要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规定对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都不得突破本条规定的限制。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九十条是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如:酒后驾驶,客运车、货运车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不受第九十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限制。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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