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有权利拖车扣车嘛? |
释义 | 有权利。城管有权利拖车扣车。我国法律规章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可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所以城管是有权利进行拖车扣车的,不过扣押车辆期间不得向被扣押人收费。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置,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置或者不自行处置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章处置。 如果城管在收缴你的物品时,未按照执法程序,或未对你下达执法文书,收缴的是你的经营物品而非经营工具,是没有权利拖车扣车的;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章的,城管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章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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