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红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并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理:(一)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二)索取“红包”或回扣的;(三)收受“红包”、回扣已被处理后再犯的;(四)收受“红包"、回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