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民事诉讼中破产的破产后的被执行人应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的,暂停执行。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和破产企业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所有权; (四)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终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经理调查后列出并公示。员工对清单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员更正;经理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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