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罚没支出包括: 1、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所交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 2、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章制度而被处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等。 予以批准的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情况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5、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6、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7、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综上所述,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司法、公安、行政、海关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令或行政法规的行为按规定课以罚金、罚款或没收品变价收入,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等。税务机关经办的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通过税收渠道上缴,不属于罚没收入。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五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相应的凭证。 没收、追缴的凭证格式由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责令退赔的凭证格式由监察部统一制定。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各种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领用、保管和缴销制度。 |